吸氧过度致使新生儿双目失明 医疗赔偿54万余元

2021-05-2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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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孩子如今已长大成人,现在仍记得当年我去河南看他时,他趴在录音笔上倾听的神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一起因吸氧过度致使新生儿双目失明的医疗赔偿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公司)赔偿楼林昊天各种经济损失54万余元。

  当林彩云怀抱着双目失明的儿子楼林昊天从法官手中接过那份姗姗来迟的判决书时,她的泪水冲出了压抑良久的感情之堤——四年的漫长诉讼路,奔波万里的求医路,心灵与肉体经受煎熬的艰辛路都让她百感交集。而所有这一切都源于她怀中这个小生命的诞生。

  1997年8月11日中午时分,家住洛阳市涧西区的青年女工林彩云,在一拖公司中心医院产下一男婴,取名楼林昊天。小昊天系早产儿,体重仅有1700克,医院遂对他进行了一级护理:将其放在保温箱里,并进行低流量输氧。经过23天的护理,母子离开了医院。初为人母的林彩云把整个身心都放在了小昊天身上。为了做到科学育儿,她购买了《婴儿大全》、《父母必读》等资料,细细研读。一日,她无意间读到一句话:“早产儿吸氧不能超过3天,吸氧过量能引起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轻者弱视,重者失明……”林彩云坐不住了,她连忙推醒身边的丈夫。丈夫不以为然地说:孩子眼睛好好的,你犯什么神经。看着孩子晶莹剔透的眼睛,林彩云仍然没有解除这份担心。

  第二天,林彩云不顾虚弱的身体来到了医院。任医生怎样解释,林彩云总是不能说服自己,因为她眼睁睁地看着小昊天吸了11天的氧啊。经过她一再坚持,医院对小昊天做了检查,终于发现小昊天左眼底有混浊出血,并产生新生血管,这意味着小昊天视网膜已发生了病变!

  书中的论断竟像魔咒一样应验在可怜的小昊天身上,林彩云顿觉眼前一黑。怎么能让这么小的孩子失去光明?怀着执著的希望,林彩云及家人不惜举债借贷,走上了漫漫求医之路。

  从1997年到1999年的两年间,北京同仁医院、石家庄同仁医院、郑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国际眼科交流研讨会、上海国际眼科交流研讨会……都出现过林彩云怀抱小昊天求医问药的身影。

  在眼科专家的一次次叹息中,林彩云的信心在一天天消失。小昊天的眼球在一天天地萎缩,看不到光明世界的他不停地用小拳头捶打自己的眼睛……

  苦难可以使人退缩,也可以使人更加坚强,母爱的力量使林彩云抛弃了轻生的念头,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为小昊天讨回公道。

  应林彩云的要求,洛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由楼林昊天眼疾而引发医疗纠纷事件进行鉴定,并于1999年11月21日作出鉴定结论:楼林昊天医疗纠纷事件属二级医疗技术事故。据此,林彩云以楼林昊天的名义将一拖公司中心医院告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拖中心医院辩称:他们对原告的治疗没有不当,楼林昊天吸氧与其双目失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与此同时,他们向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医疗事件重新进行鉴定。

  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0年8月31日作出鉴定结论:楼林昊天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楼林昊天家属的申请,又于2000年9月15日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楼林昊天的双目失明与一拖公司中心医院在治疗期间给其吸氧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法医鉴定。该所于2000年10月23日作出鉴定结论:楼林昊天系早产儿,病史记录存在吸氧指征,但应间歇供氧,且在供氧期间应进行血氧饱和度监测,以有效避免血氧浓度过高及缺氧。楼林昊天所患眼病症系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减少或间歇供氧,反复检查眼底可及时发现或避免本病的发生。楼林昊天具有视网膜病变的两大高危因素,一拖公司中心医院在对其供氧期间,未进行血氧浓度、血氧分压的监测,也未进行必要的眼底检查,说明该院对视网膜病变未能充分认识和引起足够的重视。据此认为,诊治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2000年10月27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楼林昊天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楼林昊天的损伤属一级伤残。

  经过开庭审理,2000年12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该判决认为:

  楼林昊天在一拖公司中心医院出生时,阿氏评分为一分钟10分,健康状况良好,因体重较轻,送新生儿科护理。在新生儿科,医院给其持续或间断吸氧11天,且未进行血氧浓度及血氧分压的监测,治疗行为明显存在不当,一拖公司中心医院没有举出证据证明楼林昊天的双目失明系其他原因所致,说明楼林昊天的双目失明与一拖公司中心医院给其吸氧的不当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拖公司中心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拖公司中心医院提出该医疗纠纷不属医疗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因其依据的是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该鉴定是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技术鉴定的意见,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不应当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故一拖公司中心医院的答辩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一拖公司中心医院称楼林昊天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楼林昊天是逐渐失明的,且其监护人并不能完全断定是由于出生后医院治疗不当所引起的,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能证明是由一拖公司中心医院诊疗行为不当引起之日起计算,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一拖公司中心医院的该抗辩理由亦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楼林昊天的双目失明,是由于一拖公司中心医院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一拖公司中心医院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被告一拖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楼林昊天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应由被告赔偿。故判决: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楼林昊天各种经济损失857988.3元。

  一拖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又经过漫长的5个月等待,林彩云得到了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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